《民法典》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的界分与协同适用
DOI: https://doi.org/10.64083/SSE2620213
作者
陈寒松
摘要
本文旨在区分《民法典》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规则、探讨二者顺位适用及协调适用机制,通过对概念构成、法律效果、司法适用的比较分析,结合规范分析方法与裁判规则梳理,逐步揭示不可抗力规定之合同解除权旨在维护绝对的履行禁止,而情势变更制度的合同解除权实为失衡利益的弹性救济。各类合同尤其是长期合同公平与可能性的分隔适用,导致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分层解决履行可能性与公平性问题,形成各自规则独立且顺位适用的体系性安排。文章进而主张通过立法明文规定适用顺位,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则可细化罗列“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解除”的裁判依据。
关键词
情势变更;不可抗力;合同履行障碍;风险分配;司法适用